一次因为试用导致的噩梦
周教授对住宅火灾防患一向上心,他在出差中,曾多次捎回家不同功能的消防用品,在周教授的书柜下面,至今还摆着不同的消防设备和应急避难器材等。
2013年月9月26日,周教授参加了青岛政安防火技术公司销售人员在青岛农业大学农业和植物保护学院所做的防火集中宣讲,五十多名教职工参加了活动,销售员王杰在播放了一些火灾视频、讲解了一些逃生知识后,重点推销了逃生避难产品,包括灭火器、呼器器、防毒面具等。由于一些教职工家住高层建筑,便询问关于高层建筑的应急逃生避难方面的常识。王杰向他们着重推介了常州赛特防火技术公司生产的应急逃生器产品。周教授居住在10楼,王杰便推荐他使用30米的应急逃生器。
出于对火灾事件的防备,周教授提出,请销售人员演示一下如何正确使用销售人员推荐的应急逃生器产品,销售人员以没带样品为由,只让他们填写了产品的定购单,并没有对产品使用方面作出讲解和示范。第二天,青岛政安防火技术公司送货人员将应急逃生器产品送到周教授手中,周教授向送货人员询问如何使用时,送货人员口头表示,产品安全可靠,使用方法简单,还举例说,他的儿子经常从自家高层住宅的窗口,下降至地面。
周教授告诉记者,后来青岛政安防火技术公司负责人姚广杰承认,送货人员只是一名公司的司机,并没有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专业应急逃生避难知识。
周教授说:“当时我就觉得这个逃命的东西一定要提前会使用,不然,事故发生时,怎么能逃命呢?”周教授找到购买了同款应急逃生器产品的王彩霞老师询问如何使用,王老师也说“不会用”。于是,周教授决定自己按产品说明书标示的方法进行试用。12月14日,出于风险防范意识,他没敢选择自家的十楼进行试用,而是在同一个小区的三楼进行试用。
他按说明书的方法,将逃生器一端绑定在暖气片上,将安全带套在腋下,双手紧握缓降器,从三楼进行下降。但不测发生了,他几乎以自由落体的速度重重摔在地面上。后经解放军401医院骨科诊断,周教授的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腰椎L2、L3压缩性骨折并胸骨骨折,在401医院,周教授接受了跟骨手术治疗和腰椎骨折的保守治疗,在18天的手术治疗后,至今还只能在家中卧床休养。
记者采访中看到,这款产品说明书标示的使用方法是:“一旦建筑发生火灾,无法从安全通道口出逃,应立刻打开包装,取出逃生器,将逃生器一端安全钩悬挂在窗口或牢固固定在建筑物上,把安全带套在腋下,必须手握另一端绳索,顺势滑下。迅速从窗口逃离火灾现场。(可来回使用)。”
“从说明书上,人们无法得到正确的使用方法。”周教授亲自对记者演示说:“要是把这些部件和绳索的端头,都标示出数字或部件名称来,消费者才可以方便地得到正确使用方法。在送货人员送货时,我一再要求他做演示,他没有作出演示,只口头说要把绳盘扔到楼下,我就是按照说明书的方法和送货人员的口头表述,做了这个试用的举动,结果造成这样的损伤。”
协商沟通一波三折
摔伤事件发生后,2013年12月17日,青岛政安防火公司派员到医院看望周教授,并了解周教授产品操作的一些情况。其中一位是政安防火公司的负责人姚广杰,但这次他没有表明身份,告诉周教授说自己只是一名“教官”,周教授在说了自己操作方式后,姚广杰表示:政安公司没有责任。并提出要到摔伤现场去查看,于是,周教授的爱人,同在青岛农大任教的谭秀梅老师陪同政安公司人员到现场去进行了查看。
12月22日,谭秀梅打电话给姚广杰,询问政安公司对这个事件的态度和处置意见。姚广杰表示,是周老师操作不当造成,公司没有责任,但可以约时间见面协商。
12月25日,青岛农业大学农业和植物保护学院分党委袁中林书记,学院保卫处的两位老师、政安防火公司姚广杰与谭秀梅参加碰面,沟通解决办法。在这次碰面中,参加的还有来自江苏安居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闫振杰,来自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的工程师许建伟二人。据姚广杰表述,江苏安居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是总公司。
在协商中,谭秀梅提出产品说明书的问题,包括:说明书语焉不详,没有明确的图示,造成了用户根本不会使用。
在现场沟通中,谭秀梅问许建伟:“绳盘该如何使用?”
许建伟没有迟疑的回答“扔出去”。
谭秀梅说,对于这样的操作细节,说明书不作出说明,消费者该如何使用?
许建伟表示,产品包装箱外面标示有服务电话,消费者不会使用要打服务电话询问。
谭秀梅置疑:难道火灾发生的时候,消费者还有机会拿来电话去拨打厂家的服务电话吗?
“据许建伟说,这个产品他们公司一年销售货20万台,同类的产品走进了多少个家庭不知道确切数字,但如果说明书这么简单化,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会害死多少人?”谭秀梅对记者说。
在这款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SQ-100/30-20的产品包装箱上,标明的信息包括:产品品牌标示、型号、国家专利、经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督检验、产品说明、服务热线等信息,产品合格证骑缝粘贴于包装箱的开口处,标示“存放于干燥处,非紧急情况请勿打开”的字样,出厂日期为:2013年6月。
周教授对合格证粘贴的位置饱有异议,他说:“合格证的位置,类似于封条,如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又不会正确使用,这会造成多么大的隐患。”
谭秀梅告诉记者,“在这次沟通中,对方说要解决问题,他们的意思就是要进行赔偿。对于这个问题,学院袁中林书记表示,对于数额问题在咨询律师后,再决定。双方表示同意。
但是,其后的几天,谭秀梅没有等到政安公司的方面更明确的消息,反而等来了政安公司发往青岛农大的函件。
12月30日,青岛政安防火公司发给青岛农大的函件表示,事故原因是周教授在使用逃生器时,没有按照说明正确使用,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与政安公司及生产厂家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也表示愿意“积极做好周老师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青岛农业大学对此函作出回复,在回函中提出:政安公司的来函完全否认了在此前的商谈,推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不能接受。同时指出,该产品没有标明其产品标准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为特殊商品没有任何注意事项、警示事项等,隐瞒了产品可能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
今年1月6日,谭秀梅与政安公司负责姚广安约好碰面。在这之前的一次电话沟通中,姚广杰对学院方面的领导说,我们没有责任,但可以适当补偿,补偿由1000至5000元范畴,提高到1万元。这次碰面中,谭秀梅说,“这个事件你们没有责任,你们所说的补偿我一分钱不要。”在谭秀梅反复追问下,姚广杰说:“承认,有责任。”并问谭秀梅需要陪偿多少,谭秀梅咨询过一些骨伤大夫,像周教授这样的伤情,一次手术可能无法根治,有可能存在二次手术。从手术费、治疗费和后期手术费、二次手术的费用上考虑,,谭秀梅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姚广杰表示:回去考虑一下。
过了不久,谭秀梅打电话给姚广杰,问政安公司最后意见是什么,谭秀梅告诉记者,“当时姚广杰说,自己公司一年的利润也就这么多,能不能少点。”于是,她提出了第二个方案,说综合手术费、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考虑,由政安防火技术公司、生产厂家赛特消防公司和自身各承担三分之一。姚广杰表示,公司只能拿出2万元,由总公司(指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出1万,政安公司出1万。但姚广杰留下了余地,表示最高可以达到3万。
谭秀梅没有接受。
2014年这个春节,周教授家过得很是灰暗。就是在15岁的女儿心中,也留下了一些阴影,这个小女孩一直在自责。当时周教授试用时,她在楼下观看,她很多时候会对妈妈说,“为什么我没有上前接住爸爸。”
在这一段时间,周教授和谭秀梅老师,在应急逃生类产品的国家检验监督制度和国家标准的相关知识上,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咨询工作。谭秀梅向政安防火公司提出更多更为专业的问题。
3月4日,谭秀梅与姚广齐的沟通中,姚广齐提出将经济要求降一些的愿望,谭秀梅作出了让步,说只要手术费和治疗费,要8万元。姚广齐表示,只有5万元的权利,至于不能不能行,需要请示总公司。姚广齐在出去打过电话后,回来对谭秀梅说,现在没有照国际标准进行检验的,所以总公司领导说了,最高只能5万。
谭秀梅说,“坐到这个谈判桌上,我已经是个输家。我提出来的要求只有治疗费和手术费了,周老师遭受了那么大的损伤,还躺在病床上。更重要的是,我说我是输家的原因是源于我女儿的一句话,她说,妈妈,如果这个产品真的有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让大家都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我们如果不告诉别人,是不是违法的。所以说,如果私了,我如何面对女儿的质疑。这是一个孩子都想到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而是一个社会责任。”
越来越深入的产品缺陷质疑
关于赛特消防公司生产的赛凯利TSQ-100/30920型应急逃生器,周教授的置疑越来越深入。他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下述方面。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消防法》第24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赛特消防公司生产的这款产品,是不是基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质量法》《消防法》来生产的呢?是不是像销售方和生产方所说的,都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进行检验?
在应急逃生器包括多数应急避难器材产品上,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行业标准,2008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2012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21976.2-GB21976.7《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对逃生避难器、逃生梯、逃生滑道、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产品,明确了强制性标准。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适用高度,为≤15m,而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这款TSQ-100/30-20产品高度为20米,周教授拿到的则是30米的产品。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5-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技术要求,其中在下降速度一项中有明确规定,“带有手动调速功能的应急逃生器,在使用者不进行任何调速操作时,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周教授形容自己的下降速度几乎是自由落体式的,从而导致了巨大的身体损伤发生。
谭秀梅还提出,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应急逃生器是“使用者靠自重以一定的速度下降且具有刹停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逃生器材”,而在赛特消防公司的这款产品产说明中,有标示“可来回使用”,在产品的标志中,没有标明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也没有明示产品可以使用的年限等,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大巨大隐患。
截止记者发稿时,产品生产方、销售方和周教授一方,还没有达成最终的解决意见,但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就此事分别采访了周教授、青岛市质监局相关部门,并正积极联系青岛政安、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常州赛特消防产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将就该产品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说明书制作情况、企业生产质量管控方面,以及应急避难产品的市场准入政策及消防产品认证认可和强制检验规定,进行持续调查,调查报道将陆续发出。( 中国质量万里行 陈晓伟)